确有违法犯罪行为的,也要再复查是否对他们有过重的处罚。
每个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就会知道自己在给国家交税。政府中的干部,不管是委任的、选任的,还是考任的、聘任的,都是接受人民的委托,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,管理国家公共事务。
我国唐代的著名思想家柳宗元,由于长期过着被贬抑的流放生活,经常接触到社会下层,比较关注民众的疾苦,写了大量诗文批评腐败的吏治,在探求从根本上改进吏治的途径时,提出了吏为民役的命题。官和民谁养活谁的关系,道理很简单,却至为重要。这副楹联出自何人何时已不得而知,但所阐述的道理深入浅出,就是民和官的地位和作用,以及他们之间谁养活谁的问题。老百姓懂得了当官的须靠自己养活,就会挺直腰杆与官员打交道,强化当家作主的公民监督意识。这个关系的一端是权力的授予,另一端则应是权力的执行者向权力的所有者负责。
(《邓小平文选》第2卷,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第1版,第332页)。这是源和流的倒置,是一些公职人员不能正确运用手中权力的深层思想根源。笔者几年前曾经在《北京晚报》上写过一篇杂文,题目为刑事司法与吃饭,谈的是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问题。
在前一种制度下,公诉方在审判活动中形成卖方的垄断。这里所说的饭,从整体上讲是案件,从个体上讲是证据。后来,有朋友取笑我爱吃,就连写文章都忘不了吃饭。目前,我国许多侦查人员还保留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习惯,认为只要抓到犯罪嫌疑人并拿下口供,就算破案了,侦查工作也就完事大吉了。
虽然法院未判有罪的案件并不一定都说明公安局的侦查工作有过错,但确实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因为侦查人员的取证工作中存在着失误。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以审判为中心的传统。
在这种制度下,控辩双方都可以去调查案情和收集证据,而且双方至少在理论上具有平等的调查权。但是实践证明,公安局侦查终结的案件未必都能被检察院提起公诉,而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也未必都能被法院做出有罪判决。既然有竞争,消费者就有了选择的余地。侦查人员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,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转变办案观念,即从查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转变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办案观。
不过,刑事司法的目的不在于把饭做出来,而在于把饭卖出去、吃下去。一言以蔽之,前者是做饭的说了算。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,就需要公、检、法三家都能够充分理解自身的角色定位。也有人认为,公、检、法之间的关系属于三角型关系,即三家虽有分工,但是要互相协作互相配合,并且要互相监督互相制约。
而要想让别人明白,就得依靠证据。特别是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影响下,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指引下,审判自然成为了侦查的附庸,吃饭的当然要服从做饭的。
在后一种制度下,辩护方绝非摆设,而是发挥着重要的市场竞争对手的作用。与此同时,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逐渐形成了抗辩式诉讼制度。
因此,法官的认证应该是司法证明的中心环节,取证、举证和质证都是为认证服务的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,公、检、法三家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很值得人们思考和讨论的问题,因而也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。由此可见,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。不过,这饭菜不是为他们自己准备的,因此做好之后要交给检察官,由后者去卖给顾客,即法官。这就像准备好了一桌饭菜一样。公安局在做饭的时候就要主动听取销售人员的意见。
进入 何家弘 的专栏 进入专题: 公检法 。我以为,公、检、法的关系可以比喻为做饭、卖饭、吃饭。
在过去的卖方市场里,就算侦查人员的饭没做熟或者做夹生了,检察官也得卖,法官也得吃。但是在买方市场里,侦查人员的饭没做熟或者做夹生了,检察官就不该卖,法官更不该吃,因为人类的文明已经进步到告别吃生饭的时代。
在这种制度下,审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。而法官在吃饭的时候则要挺直消费者的腰板儿,不妨挑剔一些,因为挑剔的消费者往往是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保障。
例如,在有些案件中,因为侦查人员偏爱口供而错过了重要物证的提取时机,致使案件做成了夹生饭。因此,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方向应该是从侦查中心转变为审判中心,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。在这个问题上,世界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可以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。在前一种制度下,侦查员是刑事诉讼的龙头,他们办完的案子就算定案了,检察官的起诉和法官的审判不过是一种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程序。
控辩双方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,都要等待法官在法庭上做出裁定,案件事实也只能由法官(或陪审团)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做出认定。你卖的饭菜不符合我的胃口或质量不高,我就不买不吃,而商品卖不出去的损失只能由你自己承担。
于是,在讨论公、检、法的关系时,我又自然而然地想到了吃饭。由于法庭上只有公诉方一家卖饭,辩护方只是一种摆设,法官只能接受公诉方的一家之饭。
司法官在预审阶段收集的各种证据,包括书面证言和被告人供述,不仅是起诉的依据,也是审判的依据。没人做饭,当然就没有饭卖,也没有饭吃。
既然人以食为本,那么作为一个人,三句话不离吃饭也就不足为奇了。在这个市场上,最后的消费者是法官。这就形成了买方市场,而吃饭的顾客才成为了上帝。当然,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理念的变化,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心也逐渐由侦查转向了审判。
一起刑事案件发生之后,侦查员通过各种途径去发现和收集证据,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。另外,大陆法系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具有卖方市场的特点,而英美法系的抗辩式诉讼制度具有买方市场的特点。
你这边的饭菜做得不好吃,不够味儿,我就到对门去吃。用通俗的话讲,查明是让自己明白,证明是让他人明白。
还有人讲,就刑事案件来说,公安局管杀猪,检察院管褪毛,法院管卖肉。在相当长一段历史时期内,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是以侦查为中心的,也属于卖方市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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